马明亮
新增考点1:拘传与传唤的关系(第八章 强制措施)
该问题从如下两方面来掌握:
(一)据传与传唤的相同点与区别
据传是指公、检、法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是一种强制措施。(注意:办案人应当出示据传证或者据传票。前者适用于公检;后者适用于法院。都是由公检法机关负责人签发。)
传唤是指公、检、法机关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
1、相同点:
(1)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刑诉92)
(2)程序方面的相同点:公检法机关都可以适用。
2、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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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传: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 传唤:所有的当事人 (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诉的原告与被告人) |
注意:对其他诉讼参与人(比如: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用“通知书”,(可参见刑诉151条)。
(2)性质与强制程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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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传:是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对于抗拒据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其到案。 |
| 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不具有强制性。不得使用戒具。 |
(二)据传与传唤的联系
在刑事诉讼法中,传唤并非据传的必经程序。根据案件情况,公检法机关认为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的,可以不经传唤直接适用据传。
因为适用据传有两种情况:对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解释》第64条)
新增考点2: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要求(第十六章:第二审程序)
参见2006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一)开庭审理的情形
1、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二审,一律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开庭审理。 (第1条)
2、一审判处死缓案件的二审,分两类情况(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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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 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
| 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两种情形应当开庭审理。 |
(1)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需要开庭审理的;
(2)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的开庭审理情形的。
附:刑诉第187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二)开庭审理程序的特殊规定
1、加强了检察院的抗诉责任(第8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开庭前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进行下列工作;
(1)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
(2)必要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3)核查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
(4)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5)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2、加强了法院的审判责任(第11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死刑案件,应当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审判长。
3、加强了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的责任(第13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
(1)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鉴定程序违反规定或者鉴定结论明显存在疑点的;
(2)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有异议,该证人证言或者被害人陈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
(3)合议庭认为其他必要出庭作证的。
4、突出审判的重点——有异议的事实;新证据。体现节约原则。(第14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但在开庭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围绕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争议的问题和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点审查的问题进行;
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对原审判决提出异议的事实、证据以及提交的新的证据等。对于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异议的事实、证据和情节,可以不在庭审时调查。
一个原则:无异议的事实,可以不在庭审时调查。
新增考点3:未成年人案件区别对待的起诉政策(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参见2006年《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原则。为了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高检规定》第20条具体化了该政策: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1)被胁迫参与犯罪的;
(2)犯罪预备、中止的;
(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4)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
(5)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
(6)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
(7)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
三方面标准:主观恶性小:1、5、6;现实危害小:2、3、7;自身有残疾:4
新增考点4:死刑复核程序(第十七章:死刑复核程序)(略)
参见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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