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
肖钊
F185-189(07年新增)
(1)定义。是指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产后,依照一定程序了结公司事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分配财产,最终使公司终止消灭的程序。
(2)清算的分类
1)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
任意清算针对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等股东对公司负无限责任公司,而法定清算则针对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
2)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
以是否出现破产原因为标准
3)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
普通清算是公司解散后自行组织清算机构进行清算;特别清算是公司因某些特殊事由出现后,或被宣告破产后,或在普通清算无法继续时,由政府有关部门或法院介入进行的清算。
(3)清算的法律意义
1)清算期间,公司仍有法人资格
2)清算期间,公司代表机构为清算组织,
A、非破产清算情形:应自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的组成: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F184
如15日内不成立清算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B、破产清算,则依照破产法的规定。
3)清算期间,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所限制。在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再进行新的经营活动,公司全部活动局限于清理公司已经发生但尚未了结的事务。包括清理债权债务。
4)清算期间,公司财产在未按法定程序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5)清算的最终结果是导致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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