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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部分如下
法硕民法主观题答案
一、简答题
(一)概念特征型
答案略。所有题目都能在书上找到完整而准确的表述,关键是背诵和记忆。
(二)比较区分型
答案略。所有题目都能在书上找到完整而准确的表述,关键是背诵和记忆。
(三)具体制度型
答案略。所有题目都能在书上找到完整而准确的表述,关键是背诵和记忆。
需要说明的有二:
1、第6题“结婚的条件”,既要答必须积极具备的条件,又要答消极不能具备的条件。积极条件(1)结婚的合意(2)年龄(3)一夫一妻。消极条件:(1)不是法律禁止结婚的血亲(2)未患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
2、合同无效的情形,不但要回答《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还要回答《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
二、辨析题
(一)日常说法型
1.我国民间流传着“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说法。请运用民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对其加以辨析。
答:
(1)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2)“欠债”未必“换钱”。民法上的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不一定是俗语中所说的金钱债务,所以这种说法不能适用适用于所有债的关系。
(3)就金钱债务而言,通常情况下欠债必须还钱,这是债的效力所决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债权都受到法律的强制保护。第一,违法之债不受法律保护,如赌债;第二,诉讼时效届满之债不受人民法院的强制保护。
2.我国民间对于债务偿还还有:“父死子还”的说法, 请运用民法学理论知识对此加以分析。
答:
(1)这种说法是不完全正确的。
(2)对于继承中的遗产债务清偿问题,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按照限定继承的原则,继承人应当在其所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并不因为其死亡而当然消灭,继承人必须偿还,从这个意义上说,“父死子还”的说法是正确的。
(3)需要注意的是,并非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一切个人债务,继承人都有义务清偿,继承人的清偿义务以其所继承的遗产数额为限,超过该数额的部分,继承人没有清偿的义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都不负清偿责任。此外,即使在继承遗产的情况下,如果继承人既没有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必须为其保留适当的份额,剩余的遗产才能用来清偿债务。所以,被继承人的债务,继承人不一定清偿,“父死子还”的说法不准确。
3.日常生活中,我们有时会听到这样的说法:“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个扁担挑着走”,请运用民法学理论知识对此加以分析。
答:
(1)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2)嫁鸡随鸡用来说明夫唱妇随的和谐关系是适当的,但用来说明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则是错误的。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平等的原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人格独立,地位平等,彼此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奴役和依赖关系。双方在婚姻家庭和财产使用、事务处理等各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4.我国民间流行这样的说法:“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请运用民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对其加以辨析。
答:
(1)这种说法不完全准确。
(2)“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说法反映了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在双务合同当中,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义务履行的先后顺序,则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或者未完全履行义务时,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目的在于保持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衡,防止一方遭受自己先履行而对方不履行的损害。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的顺序事先有约定,则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此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说法就是不正确的。
5.我国民间流行这样的说法,“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出嫁女不能继承遗产的说法,请运用民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对其加以辨析。
答:
(1)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2)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了平等继承的原则,男女平等是继承平等的一个基本方面。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和份额以及具体的遗产分割等各方面都不受性别的影响。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子女和父母、配偶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里的“女”不仅包括在家女,也包括出嫁女。女儿不论是否出嫁,都享有不可剥夺的继承权。出嫁女不能享有继承权的说法是落后的、错误的、违法的。
(二)日常做法型
1.照相馆的摄影师经常在照了照片后留下顾客的照片,认为照片是自己照的,自己有权使用,不会侵犯别人的权利。请结合民法的有关知识和原理,对这种情况进行评述。
答:
(1)照相馆摄影师的做法是错误的、违法的
(2)在照相馆为顾客留下的照片上存在着多个权利,一是摄影师的著作权,另一个是顾客的肖像权、隐私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摄影师有权行使自己对作品的各项权利,但是不得侵权顾客的肖像权、隐私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则构成侵犯肖像权的侵权行为。如果照片上保留了顾客的个人隐私,不适当地使用照片还可能侵犯顾客的隐私权。所以,对于照相馆而言,其对顾客照片的使用绝对不是没有限制的,在涉及可能侵害顾客肖像权、隐私权的情形,摄影师必须先征得顾客的许可才能使用,而不是随意使用。
2.现在社会上流行卡拉OK,很多KTV买了正版光盘后就开始任凭顾客使用。当音乐的著作权人向KTV索要费用时,KTV老板往往辨称:“我买的是正版光盘,这是合理使用。” 请结合民法的有关知识和原理,对这种情况进行评述。
答:
(1)KTV的辩解是没有道理的,不合法的
(2)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的合理使用只限于个人使用而不包括营利使用。KTV对唱片公司的“单曲录影带”的使用属于商业使用,应当向唱片公司、歌曲的词曲作者、演唱者支付相应费用,否这就构成了侵犯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权利的行为。
3.许多有名的大公司在搞抽奖活动时,都会特别说明:“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请结合民法的有关知识和原理,对这种情况进行评述。
答:
(1)这种做法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2)经营者的活动广告内容具体、确定,属于要约,当消费者购买具体的产品或者服务时,不但享有获取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而且获得了参与活动的权利,从而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着进行抽奖的射幸合同。因为该射幸合同的内容完全由经营者一方提供,属于合同法上的格式合同。对于格式合同的解释,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相应的规则。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果对格式合同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则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一方的解释。可见,对于格式合同的解释而言,并不是格式合同的提供者说了算。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的声明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三)民法理论型
1.“我国继承法保护胎儿的利益,规定遗产继承应保留胎儿的份额,因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试用民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对其说法加以辨析。
答案要点: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给胎儿特留份是保护胎儿利益的特殊制定,并不能说明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民事行为,应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试用民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对其说法加以辨析。
答案要点:注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分为两类:纯获利益的行为以及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用的行为,当然有效;超出其年龄、智力水平的行为才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代理。
3.“沉默是指行为人既无语言,又无行为,因此,不能成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试用民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对其说法加以辨析。
答案要点: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明示的形式,也可以采取默示形式。默示形式包括作为的默示与不作为的默示。所谓不作为的默示就是沉默,没有语言,也无行为,通常不能成为法律行为的方式。但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形,可以成为法律行为的方式。例如,《继承法》第25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没有做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时,视为放弃受遗赠。
4.“一物一权是指一个物上只有一个物权。” 试用民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对其说法加以辨析。
答案要点:一物一权的含义是一个物上不能有两个所有权或者其他互不相容的物权,而不是说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物权。这种说法错误。
5.“要约已经发出,要约人就要受约束,不得撤回或者撤销。” 试用民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对其说法加以辨析。
答案要点:要约生效的时间因要约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口头要约自当事人了解时生效,书面则到达时生效。在其生效之前,可以撤回,原则上也可以撤销,除了两个例外:(1)规定了承诺期间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2)承诺人有理由相信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三、法条分析题
答案略。
四、案例分析题答案
案例1
答案:(1)法院的做法是合法的。《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本案中,张琴作为第一顺序申请人主张申请宣告死亡,王子同父母作为第二顺序利害关系人无权反对。
(2)王子同和张琴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本案中,张琴并不是尚未再婚的,而是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因而王子同和张琴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即使张琴同意继续和王子同做夫妻,两人也必须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3)法院不应判决解除收养关系,因为《民通意见》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4)王子同的父母和张琴应返还财产。《民通意见》第40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王子同的财产因其被宣告死亡被其父母和张琴继承,如果原物仍在,应当返还;如果不能返还原物,王子同的父母和张琴应对吕雄进行适当补偿。
案例2
答案:(1)张伯和佟冬所签出租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本案中,佟冬17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于出租房屋这种重大民事行为,不应认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因而必须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张敏同意或者追认,才能生效。在得到张敏追认前,该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
(2)张敏表示反对佟冬所签合同后,合同无效。因为法律规定,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合同无效。
(3)张敏有权要求张伯立刻停工,恢复原状。因行为人欠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效力待定的合同,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合同相对人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
案例3
答案:(1)从2000年6月10日开始计算。《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按照合同约定,陈朋所享有的付款请求权为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其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2000年6月9日,其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应从届满之日的第二日开始计算,故为2000年6月10日。
(2)虽然发生了诉讼时效中止,陈朋对方忠的付款请求权仍然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民通意见》第172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本案中,陈朋遭遇车祸变成植物人后,迟至2002年6月20日才确定监护人,这一事由构成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自2002年6月20日继续计算,至2002年7月10日届满。陈朋的监护人甲2002年8月才主张权利,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法律对其权利不予保护。
案例4
答案:(1)本案中,乙与丙在明知电脑显示器完好和情况下,为达到低价购买的目的而欺骗甲。这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根据该规定,乙、丙之间的合同无效。
(2)因为甲在临行之前将电脑托付乙保管使用,后来又授权乙以适当价格卖掉,甲、乙之间形成了委托法律关系,作为受托人的乙应全面、诚信地履行合同义务,对于受托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甲可以根据双方的合同关系向乙主张违约责任。另外,乙与丙恶意串通造成甲的财产损失,两人的行为构成对甲合法权利的侵犯,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甲对于乙的两个请求权竞合,权利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向法院请求,但不得同时主张二者或者在一种主张不获支持的情况下再次以另一理由起诉。
(3)电脑的所有权归丁。因为丁对于丙的无权处分并不知情,且丁支付了合理的费用,获得了对电脑的占有,构成善意取得。
案例5
答案:(1)有效。冯某、陈某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且抵押物并非必须办理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林木等,故该字据有效。
(2)有效。双方立有质押字据,且质物已移交质权人占有。《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3)朱某与蒋某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留置关系。因为朱某是定作人,蒋某是承揽人,之后朱某与蒋某之间因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发生留置关系,朱某是债务人,蒋某是债权人、留置权人。
(4)应由蒋某优先行使留置权。因抵押物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故朱某不能优先行使其权利。朱某与蒋某之间,蒋某的留置权有优先权。我国《担保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5)不可以。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情形下,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其中的一种。
案例6
答案:本案涉及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问题。
(1)对于甲与B公司订立的土豆买卖合同,甲的空白介绍信以及A公司之前的表态等种种情势,使B公司有理由相信甲拥有A公司的授权。根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种情况就是所谓的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所订立的合同无须本人的追认即对本人发生效力,本人即使否认也仍然要受合同的约束,因为正是由于本人的原因造成了存在代理权的表征,并且引起相对人的信赖。法律规定表见代理,旨在保护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由于该合同对A公司具有约束力,故A公司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应负违约责任。因此,A公司无权拒绝支付货款。
(2)本案中甲代理A公司与B公司订立合同。甲与B公司订立大米的买卖合同时,由于没有相应的授权文书,根据《合同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B公司有权催告作为被代理人的A公司予以追认。在此期限内,A公司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B公司作为善意相对人,在A公司追认之前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而B公司的行为已表明其已经撤销了该合同。故A公司无权要求B公司履行此合同。
案例7
答案:(1)李志生可以主张张青山、王庆祥的买卖合同无效,因为该合同侵害了李志生的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民法通则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房屋买卖无效。”本案中,张青山出卖房屋时,应当通知李志生,却偷偷地将房屋卖给王庆祥,侵害了李志生的优先购买权,李志生可以依法请求法院宣告买卖房屋的合同无效。
(2)如果张青山、王庆祥的买卖合同无效,张青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张青山作为房屋的出卖人,应当保证自己对房屋的自由处分权,却在没有通知李志生的情况下与王庆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最终因为李志生主张优先购买权而造成合同无效,所以张青山要对王庆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若李志生未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王庆祥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因为李志生与张青山之间的租赁合同只有口头约定,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根据《合同法》第215条的规定,属于不定期租赁,所以王庆祥可以根据《合同法》第232条行使解除权。
(4)李志生装修所花去的5000元费用,应该由王庆祥在自己所获得的装修利益的范围内予以支付。当然,如果李志生的装修对王庆祥没什么意义,则王庆祥不需要返还。该装修是否对王庆祥具有利益,具有多大的利益,应当根据社会一般观念判断。
(5)王庆祥被狼狗咬伤,应当由李志生负责赔偿。因为李志生是该狼狗的饲养人,应当对狼狗致人损害承担无过失责任。
案例8
答案:(1)甲可以请求乙归还1000元车费中扣减合理车费后剩余的部分。因为甲乙订立运输合同,乙属于乘人之危,甲可以撤销或者变更合同。
(2)丙没有法律上的义务而管理甲的事务,对甲形成无因管理,其为甲垫付的医药费属于管理中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应当由甲返还。
(3)出版社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出版社或者要求10万元违约金,或者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而不能同时主张。
案例9
答案:
(1)不是违约,而是正当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我国《合同法》规定,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其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在本案中,有确切证据表明乙厂不可能供应钢材,已经危及甲公司之债权,故甲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2)因甲公司不是违约,故不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应当支持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要求乙厂提供履约担保。
案例10
答案:
(1)甲乙丙三人系合伙法律关系。理由是:三人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同管理,按出资比例分红和承担风险,完全符合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合伙法律关系得基本要求。
(2)宏安公司遭受的损失应当由甲乙丙三人共同负责赔偿。依据是:宏安公司与甲乙丙三人组成的合伙发生运输合同关系;甲乙丙三人在共同运输过程中发生车祸致使宏安公司货物受损,只能由甲乙丙三人对赔偿宏安公司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11
答案:
(1)此牛的所有权应当归李某所有。母牛所生牛仔也应当归李某所有。张某和吴某都不能获得该牛的所有权。但张某有权要求李某支付其几个月来的饲养费及牛仔的接生费用。李某获得就以后,吴某可以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
(2)此牛虽原属张某所有,但该牛染病时,张某将其抛弃,从而丧失所有权,使该牛成为无主物。李某拾得无主物,构成民法上的先占,取得所有权。吴某虽已与李某达成协议,但牛尚未交付,所有权尚未转移,所以吴某也非牛的合法所有人。牛走失后,自回原主家,不能使原主重新获得所有权,张某实际上是拾得他人遗失物,属于不当得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的规定,返还的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因此,该牛仔也应返还需要此牛的所有人的李某。
案例12
答案:
(1)李氏父子的损失应当由唐氏兄弟赔偿。唐氏兄弟没有正当理由扣押李氏父子的损失,构成侵权,应当赔偿李氏父子的损失。
(2)唐氏兄弟的损失应当由电机厂和氧气瓶厂承担责任。电机厂的陈、赵二人在氧气瓶旁丢弃烟头,显然有过失,因为二人属于履行电机厂的职务行为,应当由电机厂为陈、赵的行为承担责任。而氧气瓶厂的氧气瓶质量缺陷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13:
答案:(1)李冰对李劲的财产没有继承权。李涛作为李劲之子,是李劲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李涛在李劲死后、遗产分割以前去世,应由其女李小蒙和其妻张茜根据转继承的法律进行继承。李冰作为李劲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在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不能继承李劲的遗产。
(2)李劲的遗产由张茜和李小蒙继承,李冰不能主张继承权。《继承法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这是关于转继承的法律依据。转继承应符合下列条件:①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必须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②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或者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③转继承人必须是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在本案中,李涛是李劲的惟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李劲的全部遗产应由李涛继承。李劲死亡后,继承开始,但在李劲和李涛
的共有财产分割前,李涛已经死亡,且他并未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所以他继承的李劲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李涛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其妻张茜和其女李小蒙。当时李小蒙尚未出生,但是根据《继承法》第28条对于胎儿特留份的规定,应保留其份额。张茜和李小蒙均为李涛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由两人平均分割李劲的遗产,李冰无权,继承李劲的遗产。
案例14
答案:(1)离婚后,古成对古冬冬没有抚养的义务。《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应该注意,这条所指的父母子女关系应作限性解释,只包括生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和形成了抚养事实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本案中,古冬冬并非古成所生,不成立生父子关系,也不成立养父子关系和有抚养事实的继父子关系,因此,古成对古冬冬没有抚养义务。
(2)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平均分割。虽然丁柳在婚姻存续期间和人通奸生子,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丧失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权,因此,古成无权剥夺丁柳对房屋所享有的权利。
案例15
答案:
(1)该损失由乙承担。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标的物交付时起由买方承担。 (2)由乙享有所有权。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3)该损失应当由乙承担。因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该合同效力未定。因为在牛款付清之前,牛4的所有权属于甲,乙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5)丁可以取得该牛的所有权。因为丁是从合法占有人处善意、有偿取得牛4,根据民法有关善意取得的原理,丁可以取得所有权。 (6)该租赁协议效力未定。租金视为孳息,归乙所有。 (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部分无效。因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案例16
答案:
(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预期违约。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因为本题中货物的风险自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转移,乙公司已经完成交付,因此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 (3)乙公司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因为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并用。 (4)丙公司与丁公司订立的合同效力未定。因为丙公司并未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其与丁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效力未定。
案例17
答案:
(1)因张某的救助行为使二者之间发生无因管理关系
(2)应当由女子偿付,因为此系张某实施管理行为所造成的,而且张某自己没有过失;答 " 此系实施无因管理而发生的损失和合理的费用 " 亦可。
(3) 能。因为此为张某在管理事务中支出的必要费用。
(4)由女子偿付。因受益人对无因管理行为中发生的正当债务有清偿之义务。或答由张某偿付。因该款系张某所借,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5)不能。因为无因管理是无偿性的。
(6)不应赔偿。因为此系在紧急情况下无过失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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