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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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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1-19 |
上诉人:罗XX,男,37岁,XX省XX县人,汉族,被捕前系XX市五金厂干部,住本市XX路X号,现在押。上诉人因反革命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刑字第XX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上诉人认为,其罪行应按盗窃罪酌情判处,绝不应以反革命罪判处重刑。为此,请求重新审理。 理由如下: (1)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部分有出入。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思想反动,一贯散布仇视社会主义制度的反动言论,并向往资本主义,一心想逃往外国”。根据是:上诉人于19XX年间,曾和李某、王某等说过“社会主义好,社会主义的肚子吃不饱”等活,以及在日记中写有“中国没有自由。不如生活在资本主义国家舒服”等类语句。但是我对李、王等所说,只是对国家暂时困难时期吃粮紧张的牢骚话,经揭发后,已向领导坦白说清,作了检查。至于日记所写,也是对个人的现实生活有些不满,并不是真想逃往外国。日记既没有让人看过又是主动交代的,据此定罪,于法无据。因此,说上诉人“一贯散布……反动言论”、“一心想逃往外国”,是不符实际的。况且,那些都是20年以前的一些言论和想法,根据既往的思想定罪,怎能站得住脚呢? (2)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的性质不当。 上诉人从19XX年起,经常出差,因在外挥霍而起意偷窃。19XX年X月X日,出差XX市时,在 XX旅馆偷走不知姓名旅客的普通行李包一个。回到单位后,打开一看,除几件旧衣和一双新鞋外,还有三个本子和一张图纸,上面尽是看不懂的线路图和符号,都盖有“绝密”字样。当时十分惊慌,但又不知如何处置为好,遂将“绝密”文件存入箱内,一直未敢动。同年5月16日,上诉人在码头候船回家,使用了那只偷来的行李包,经公安人员带去查问,上诉人当即坦白了偷窃事实,交出“绝密”文件。 一审原判认定上诉人犯了“偷窃军事机密情报,企图伺机资敌”的反革命罪,主要是根据“上诉人思想反动,一贯散布反动言论”这一被夸大了的事实,联系上诉人的上述偷窃行为而推出的错误结论。其实,上诉人在国家暂时困难时期说的一两句牢骚、不满意的话,与 19XX年的偷窃罪行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一审推论是失当的。至于“偷窃军事机密,伺机资敌”的认定,更是无据。因为上诉人在作案前并不知哪里有“军事机密”,因而绝无“偷窃军事机密”的动机和准备。事后又没有利用“绝密”文件作任何“伺机资敌”的活动,只是因惊恐而藏匿罢了。这怎能证明上诉人怀有反革命的目的呢?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性质,显然不当。 (3)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由于一审判决对上诉人犯罪事实的认定有误,对犯罪性质的判断不当,因而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15年,并宣布刑满后剥夺政治权利5年,实属过重。 为此,特向你院上诉,请求重新审理。 谨呈 XX市中级人民法院转送 XX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罗XX XX年X月X日 XX市法律顾问处律师XX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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