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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
2006-05-25  浏览次数: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刑法


 

     

    
基本要求

    
系统掌握刑法的体系、结构和各知识点;准确把握刑法基本原则和各种制度的具体内容;正确理解犯罪的一般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原理;全面理解排除犯罪的事由、各种犯罪形态的特征与成立条件;弄清各种刑罚的基本内容、适用对象以及在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熟练掌握各种具体犯罪尤其是常见罪、多发罪、严重罪、疑难罪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相关犯罪之间的区别;熟悉刑法条文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了解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理论依据与实践依据;能够运用刑法规定与刑法理论正确、全面、透彻地分析疑难案例。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

    
刑法的概念与分类 刑法的性质与任务 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第二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节 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 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 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  刑法的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概说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 应受刑罚处罚性

    
第二节 犯罪的分类

    
理论分类(重罪与轻罪 自然犯与法定犯 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法定分类(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第三章 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

    
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的法定性 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 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 犯罪构成的重要性) 犯罪构成的分类 犯罪构成要件

    
第二节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的分类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第三节 犯罪客观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概述 危害行为(作为  不作为)  危害结果(危害结果的特征 危害结果的种类 危害结果的意义)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

    
第四节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概述 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能力 特殊身份) 单位犯罪主体(单位犯罪概述 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

    
第五节 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主观要件概述 犯罪故意(故意的概念 故意的种类 故意的认定) 犯罪过失(过失的概念 过失的种类 过失的认定) 无罪过事件  犯罪的目的与动机(犯罪目的 犯罪动机)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认识错误的概念 法律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

    
第四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第一节 排除犯罪的事由概述

    
排除犯罪的事由的概念 排除犯罪的事由的分类

    
第二节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的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具有防卫意识 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特殊正当防卫

    
第三节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的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危险正在发生 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具有避险意识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第四节  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

    
第五章 故意犯罪形态

    
第一节 故意犯罪形态概述

    
故意犯罪形态的概念 故意犯罪形态与故意犯罪阶段的关系  故意犯罪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第二节 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主观上为了犯罪 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第三节 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未得逞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未遂的类型(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第四节 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概念 犯罪中止的特征(中止的时间性 中止的自动性 中止的客观性 中止的有效性) 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必须二人以上 必须有共同故意 必须有共同行为

    
第三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第四节 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主犯及其刑事责任(主犯的概念与种类 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主犯的刑事责任) 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教唆犯的概念与成立条件 教唆犯的认定   教唆犯的处罚)

    
第七章  

    
第一节 罪数的区分

    
区分罪数的意义 区分罪数的标准

    
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

    
继续犯 想象竞合犯 结果加重犯

    
第三节 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   集合犯

    
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

    
连续犯 吸收犯 牵连犯

    
第八章 刑罚概说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

    
刑罚及其特点(刑罚的属性 刑罚的社会政治内容 刑罚的法律特征 刑罚的目的性)  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的关系

    
第二节 刑罚的目的

    
刑罚目的的概念 刑罚目的的内容

    
第九章 刑罚的体系

    
第一节 刑罚的体系概述

    
刑罚体系的概念 刑罚体系的特点(体系完整、结构严谨  宽严相济、目标统一  内容合理、方法人道)

    
第二节 主刑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死刑的概念 死刑的适用 死刑缓期执行)

    
第三节 附加刑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第十章 刑罚的裁量

    
第一节 量刑概述

    
量刑概念 量刑原则(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第二节 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的概念  量刑情节的分类(量刑情节的分类概述  法定量刑情节 酌定量刑情节)  累犯(一般累犯 特殊累犯 对累犯的处罚)   自首(一般自首 特别自首 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自首的法律后果)  立功

    
第三节 量刑制度

    
从重、从轻、减轻与免除处罚制度(从重与从轻处罚制度 减轻处罚 免除处罚) 数罪并罚制度(数罪并罚的概念 数罪并罚的原则 适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况) 缓刑制度(缓刑的概念   缓刑的适用条件 缓刑的考验期限与考察   缓刑考验期满与缓刑的撤销)

    
第十一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刑罚执行概述

    
刑罚执行的概念 刑罚执行的原则

    
第二节 减刑制度

    
减刑的概念 减刑的条件(前提条件 实质条件) 减刑的限度与幅度 减刑的程序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第三节 假释制度

    
假释的概念 假释的适用条件(前提条件 执行刑期条件 实质条件 消极条件) 假释的考验期限与假释的撤销

    
第十二章 刑罚的消灭

    
第一节 刑罚的消灭概述

    
刑罚消灭的概念 刑罚消灭的事由

    
第二节 时效

    
时效概述 追诉时效的期限 追诉期限的计算(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连续或继续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追诉时效的延长  追诉时效的中断)

    
第三节 赦免

    
赦免的概念 我国特赦制度的特点

    
第十三章 罪刑各论概说

    
第一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与特点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罪状 罪名(类罪名与具体罪名 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概括罪名)  法定刑(法定刑的概念 法定刑的种类 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

    
第三节 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的概念 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原则 重法优于轻法原则)

    
第十四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

    
背叛国家罪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二节 叛变、叛逃的犯罪

    
投敌叛变罪  叛逃罪

    
第三节 间谍、资敌的犯罪

    
间谍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资敌罪

    
第十五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失火罪 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节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三节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资助恐怖活动罪 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船只、汽车罪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四节 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五节 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重大飞行事故罪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交通肇事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十六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假币罪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虚假注册资本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伪造货币罪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   变造货币罪    高利转贷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 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逃汇罪   骗购外汇罪 洗钱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有价证券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偷税罪  抗税罪 逃避迫缴欠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出售发票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假冒专利罪 侵犯著作权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虚假广告罪   串通投标罪   合同诈骗罪  非法经营罪 强迫交易罪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倒卖车票、船票罪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第十七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故意杀人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伤害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二节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强奸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猥亵儿童罪

    
第三节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非法拘禁罪  绑架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诬告陷害罪  强迫职工劳动罪 雇用童工罪 非法搜查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四节 侵犯名誉、人格的犯罪

    
侮辱罪   诽谤罪

    
第五节 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侵犯通信自由罪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报复陷害罪  破坏选举罪

    
第六节 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重婚罪 破坏军婚罪 虐待罪   遗弃罪 拐骗儿童罪

    
第十八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

    
抢劫罪   抢夺罪  聚众哄抢罪   敲诈勒索罪

    
第二节 窃取、骗取型财产犯罪

    
盗窃罪   诈骗罪

    
第三节 侵占、挪用型财产犯罪

    
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四节 毁坏、破坏型财产犯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十九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招摇撞骗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聚众斗殴罪   寻衅滋事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  非法、游行、示威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聚众淫乱罪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盗窃、侮辱尸体罪 赌博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伪证罪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妨害作证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打击报复证人罪 扰乱法庭秩序罪 窝藏、包庇罪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脱逃罪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组织越狱罪  暴动越狱罪 聚众持械劫狱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骗取出境证件罪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偷越国(边)境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故意损毁文物罪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过失损毁文物罪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倒卖文物罪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非法组织卖血罪 强迫卖血罪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 非法行医罪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弃物罪  擅自进口固体废弃物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狩猎罪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盗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幼女卖淫罪 传播性病罪   嫖宿幼女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第二十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一节 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二节 战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第二十一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贪污犯罪

    
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

    
第二节 贿赂犯罪

    
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 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 介绍贿赂罪

    
第二十二章   

    
第一节 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第二节 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第三节 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放纵走私罪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第二十三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 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

    
投降罪 战时自伤罪

    
第二节 违反部队管理制度的犯罪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军人叛逃罪

    
第三节 危害军事秘密的犯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第四节 危害部队物资保障的犯罪

    
武器装备肇事罪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第五节 侵犯部属、伤病军人、居民、俘虏利益的犯罪

    
虐待部属罪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2004年司法考试大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基本要求

  了解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概念、特征。 理解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则、制度与规则。 掌握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理,并能够运用相关原理解决和处理行政事务及行政争议。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第一节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行政 行政法 行政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二节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成文法在行政法法律渊源中的地位 行政法法律渊源的主要种类

  第三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 行政合理原则 行政公开原则

  第二章 行政组织与国家公务员

  第一节 行政组织法概述

  行政组织与行政主体 行政组织法 行政机关组织法

  第二节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 国务院行政机构

  第三节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和职权 地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第四节 实施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第五节 国家公务员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   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义务  对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六节 行政监察

  行政监察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行政监察机关和监察对象  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  行政监察机关的权限  行政监察程序

  第三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规则的适用

  第二节 国务院行政法规

  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制定权限 制定程序 监督程序

  第三节 行政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和监督程序   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制定权限、制定程序、监督程序   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制定机构、制定权限、制定程序、监督程序

  第四章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第二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 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种类 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

  事实证据确凿  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符合法定程序  不得超越职权   不得滥用职权

  第四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型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征收 行政裁决

  第五章 行政许可

  第一节  行政许可概述

  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和形式  行政许可的设定程序

  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法定行政机关  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行使集中许可权的行政机关   受理的行政机构和办理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四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申请与受理程序  审查与决定程序  期限  听政程序  变更与延续程序  特别程序

  第五节 行政许可的费用

  禁止收费原则   法定例外收费

  第六节 监督检查

  对行政许可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  被许可人的法定义务  对行政许可的撤消和注销

  第六章 行政强制执行

  第一节 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

  第二节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代履行 执行罚 直接强制

  第三节 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义务履行的监督和执行保全 告诫和决定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第七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原则

  行政处罚法的概念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产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行政拘留 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设定(法律的设定  行政法规的设定  地方性法规的设定 规章的设定)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与适用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国家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行政处罚的管辖(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指定管辖) 行政处罚的适用(责令改正  重复处罚  裁量情节  处罚的折抵  追诉时效)

  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第八章 行政合同

  第一节 行政合同概述

  行政合同的概念 行政合同的种类

  第二节 行政合同的基本制度

  行政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行政合同的履行

  第九章 政府采购

  第一节 政府采购概述

  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政府采购当事人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

  第三节 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采购  询价

  第四节 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概述  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  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五节 质疑、投诉和监督检查

  质疑   投诉   监督检查

  第十章 行政程序

  第一节 行政程序概述

  行政程序的概念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听证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 行政调查制度 说明理由制度 行政案卷制度

  第十一章  行政应急

  第一节 行政应急概述

  行政应急的概念  行政应急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行政应急措施

  授益性应急措施  负担性应急措施  限制性应急措施

  第三节 行政应急类型

  自然灾害  安全事故  公共卫生  经济危机  社会冲突

  第十二章 行政复议

  第一节 行政复议的概念和原则

  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行政机关人的合法权益  侵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定) 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 对民事纠纷的处理)

  第三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机关

  第四节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行政复议的申请时间和方式  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期间的执行力

  第五节 行政复议的审理、决定和执行

  审理方式 举证责任 查阅材料 证据的收集 复议申请的撤回 对行政规定和行政依据争议的审查和处理 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章 行政诉讼概述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行政诉讼性的渊源 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一节 概述

  受案范围的含义  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   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

  第二节 应予受理的案件

  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  行政许可案件  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抚恤金案件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三节 不予受理的案件

  国家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行政机关的调解和仲裁行为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十五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

  第一节 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管辖的概念 管辖的种类

  第二节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第三节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共同管辖

  第四节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移转管辖 管辖权异议

  第十六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 诉讼代表人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原告

  原告的概念 原告的确认 原告资格的转移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被告

  被告的概念 被告的确认 被告资格的转移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第三人的概念 第三人的确认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第五节 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人的概念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集团诉讼

  第六节 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第十七章 行政诉讼程序

  第一节 起诉与受理

  起诉的概念 起诉的条件 受理的概念 对起诉的审查 审查的结果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

  审理前的准备 庭审程序 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排除 案件的移送和司法建议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

  上诉和上诉的受理 上诉案件的审理

  第四节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再审案件的审理

  第十八章 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与规则

  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举证责任 提供证据的要求 调取和保全证据 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含义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规则 行政诉讼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 WTO规则的适用问题

  第三节 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

  撤诉  缺席判决 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审理程序的延阻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 具体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问题 合并审理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第四节 涉外行政诉讼

  涉外行政诉讼的概念 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征 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 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第十九章 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行政诉讼判决 行政诉讼第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 再审判决 行政诉讼裁定 行政诉讼决定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行政诉讼的执行 执行主体 执行根据 执行措施 执行程序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适用范围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国家赔偿概述

  第一节 国家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的概念 国家赔偿责任的特征 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 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

  第二节 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法的概念

  第三节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件 行为要件 损害结果要件 因果关系要件

  第二十一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行政赔偿概述

  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的特征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第二节 行政赔偿范围

  侵犯人身权的行为 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三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第四节 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概念  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 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 行政追偿的概念和条件

  第二十二章 司法赔偿

  第一节 司法赔偿概述

  司法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

  第二节 司法赔偿范围

  司法赔偿范围的涵义 刑事司法赔偿的范围  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范围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三节 司法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司法赔偿请求人   司法赔偿义务机关

  第四节 司法赔偿程序

  司法赔偿程序的概念  司法赔偿处理程序 司法赔偿复议程序 司法赔偿决定程序 司法追偿程序

  第二十三章 国家赔偿方式、标准和费用

  第 国家赔偿的方式

  国家赔偿的方式 金钱赔偿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国家赔偿的其他方式

  第二节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

  人身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财产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第三节 国家赔偿费用

  国家赔偿费用的来源 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与管理

2004年司法考试大纲---民法


 

  基本要求

  全面把握民法的体系,理解民法的各项制度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及其联系,尤其是民法总则对民法的各项具体制度的指导作用以及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之间的联系;准确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能够运用这些概念和理论对各类民事行为的性质及其所形成的关系进行准确的分析;综合运用民法的基本理论和具体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例进行分析并得出有依据的结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含义(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民法典与 民法通则)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的对象 人身关系及其特征 财产关系及其特征

  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

  民法渊源的涵义 制定法(民法通则经及民事单行法 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 地方性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解释规范性文件 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习惯

  第四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的生效和失效 民事法律规范的溯及力问题)

  第五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的含义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六节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概念 财产权与人身权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绝对权与相对权 主权利与从权利 原权利与救济权 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既得权与期待权) 民事权利的救济(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 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 民事义务(民事义务的概念  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   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事件 行为)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的概念 公民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对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第三节 自然人的住所

  住所与居所  住所的设定与变更  户籍与身份证 住所的法律效果

  第四节 监护

  监护的概念 监护人的设立(法定监护 指定监护 委托监护) 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的终止

  第五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概念 宣告失踪的法律要件 宣告失踪的效力 失踪宣告的撤销) 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 宣告死亡的效力 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六节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的概念 个体工商户的特征) 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特征)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第七节 个人合伙

  个人合伙的概念 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合伙的出资  合伙财产) 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合伙事务的执行 入伙 退伙) 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 个人合伙的终止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法人概述

  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法人的分类(民法通则的分类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第二节 法人的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 法人机关

  法人机关的概念  法人机关的类型(意思机关 执行机关 代表机关 监督机关) 法人与分支机构

  第四节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法人的设立(法人设立的概念   法人设立的方式 法人设立的要件) 法人的变更(法人变更的概念 法人的合并与成立) 法人的终止(法人终止的概念 法人终止的原因 法人的清算)法人的登记(登记的概念   登记的类型)

  第五节 法人联营

  联营的概念 联营的形式 联营规避行为的效力

  第四章 物与有价证券

  第一节 

  物的概念和特征 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 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特定物与种类物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 有主物与无主物 主物与从物 原物与孳息  货币

  第二节 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有价证券的类型 常见的有价证券(票据 债券 股票 提单 仓单)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共同行为   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  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概念 意思表示的类型(明示和默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对特定人的表示与对不特定人的表示 对话的表示和非对话的表示) 意思表示瑕疵(欺诈  胁迫 乘人之危 重大误解)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行为成立的共通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第四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类型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成就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对当事人的约束力)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期限的法律要件 期限与条件的区别 始期和终期 期限的效力)

  第五节 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