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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法条串讲班---通过司考最佳捷径


  2008-06-15

武汉万国712日法条串讲模考班培训教学公告

 

根据2008年司法考试大纲要求,本年度考试将涉及228个法律法规,共12208 条。如何能有效的掌握其核心法条,进一步转化成应试能力将是广大考生当前复习面对的重要问题。

 

武汉万国法条串讲模考班712日-829日开课,其法条串讲内容将有效覆盖民法、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商法经济法学科中3000多条重点需要深度掌握的法条。

 

教学课程安排如下:

民法应试法条串讲

02-07年共考察核心法条830 条;

刑法应试法条串讲

02-07年共考察核心法条295 条;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应试法条串讲

02-07年共考察核心法条547 条;

民事诉讼法应试法条串讲

02-07年共考察核心法条548 条;

刑事诉讼法应试法条串讲

02-07年共考察核心法条497 条;

商法经济法应试法条串讲

02-07年共考察核心法条943 条;

﹡具体教学课程顺序安排以课表安排为准﹡

 

6周将应试核心法条知识点全面掌握

两场全真模考全面模拟司法考试实战演习

 

万国法条串讲班针对人群及授课特点


 

针对人群:基本掌握各部门法的学科体系和历年试题的基本形式,但对司考命题套路下的各类知识归纳没有掌握,或者急需通过相关比较,在突破教材逻辑体系的情况下,纵横比较地把握知识点,深化记忆与理解。

    具体表现为:

    A.已通读并基本把握教材体系及知识点,需要从法条及案例角度融会贯通、举一反三

    B.已进入重复性按计划完成教材相关页码的复习阶段

    C.熟悉并掌握各制度下的知识点,但没有时间归纳总结,纵横比较

    D.已经非常熟悉教材阐述性说明文字,需要在卷四主观题中运用“法言法语”精炼表述和思维

应试串讲阶段是万国学校循序渐进五阶段培训模式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主要帮助考生分别从重点法条和典型案例两个不同角度充分掌握考点。

一、重点法条串讲角度。顺向浓缩,抓住90%分值的考点。

12000法条→2000考试涉及法条→400必考重点法条

通过各部门法纵向(从历年考过的法条归纳出考点和预测考点)和横向(不同部门法之间相似法条的考点归纳和预测)的考点比较,最大限度地掌握这些重要考点和重要法条,并且能够融会贯通,就抓住了司法考试的规律,抓住了司法考试中90%以上的分值。

     删除次重点内容,重点更加突出

  删除次重点内容。对于一些辅助理解的内容、大纲上列出但出题可能性不大的内容、考生完全能够通过阅读教材理解和掌握的内容等进行删减。授课的重点进一步集中在了考点上,重点更加突出。

二、典型案例串讲角度

命题思路→逆向解题思路→提高得分能力

典型案例的串讲把主要部门法的知识点编制成典型案例,通过案例的切入点去串联相关的知识考区,从客观案例题和主观案例题的编题思路及万国总结的一整套答题技巧,指导学员树立与命题思路相对应的逆向解题思路,即从理解“考点如何考”为切入点,掌握答题方法。并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思考,深化对考点的理解;同时对各部门法考试题型进行归类和解析,让学员掌握各种命题思路。

三、知识体系和知识点综合串讲角度

体系的完整与知识的串联相结合

法条串讲班打破原有章节的编排,通过考区、考点的划分使相关的知识点从形式上整合在一起。让学生知道这几个知识点是有联系的,是可能放在一起出题的,相关部分中详细讲解,同时在讲解时有意识地和前面的知识点串联一下,这样就从形式上保证了思路的清晰。

强针对性

之所以要串讲,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现在的考试越来越综合化,每一个题目涉及的知识点都不再是单一的,单纯的记忆无法满足考试的要求,因此就需要老师帮助学员进行归纳整理,并使他们能够将相关的知识点综合运用到考试当中,转化为分数。重视典型例题、注意重点突出、提示考试可能的出题角度、加强与学生的互动交流,紧扣司法考试进行讲解。

考点、法条、相关的司法解释整理综合

让学生能够把分散的法条联系在一起。从这些相关联的法条出发,再引申出其中所涉及到的需要注意的问题以及更为细化的考点,提高解答综合性较强的题目的能力。

四、法条串讲班更针对多选、任选题

提高多选、任选题答题准确率的关键是对散落在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知识点进行有效地归纳和针对性复习,串讲班恰恰可以做到这一点。通常,多选、任选题考查某个规则或制度,不会考单一法条。例如,一个考查民事权利能力的多选题可能会涉及《民法通则》第93647条,《民通意见》第1条,《继承法》第1028条和《继承法意见》第45条,这七个法条共同构成了有关民事权利能力的制度,它们分别散落在四个法律文件中。假如考生平时对大量规则和制度未针对性复习,就很难对付多选、任选题。所以,直接针对法条、典型案例及多选和任选题所进行的串讲,是考生最针对考试的复习阶段,也是将教材、法规变薄、读精的必不可少的过程。

 

 

法条串讲模考班

业余班

  7.12---8.29

32+五场单元+两场全真模考及讲评

周六日

2480

上课地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首义校区文津楼101教室

 

 

法条串讲“串”什么

节选之一:

骆勇老师

通过对近三年司考真题的分析,我们发现,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商法、经济法等具有法条背景的学科,绝大多数题目都是案例型的选择题或案例分析题,回答案例题,关键看考生能否从生动活泼的案例中把握关键信息。这就要求考生首先必须对相关法条非常熟悉,熟悉这些法条的适用条件,以及适用后可得出的结论。另一方面,案例题不仅考察考生对法条的识记能力,更侧重考察考生对法条的运用能力。考生必须做到从众多的法条中,选取适当的法条应用于具体的案件,从而得出准确的答案。这就是案例题对考生进行考察的主要目的与方向。

我们进行法条串讲的主要目的就在于帮助学员综合地把握法条,除了帮助考生把握法条适用的关键条件以及适用效果之外,老师们还要分析类似法条之间的区别,以及点明貌似不相关的法条可能会通过什么样的联系而放在一起考察。简单地说,就是要从规则和制度的层面把握法条的脉络,以及每一个具体法条中的考点,由此掌握案例题命题的脉络。

此外,大多数学员在复习过程中都有过这样的经历:辅导教材和法条好象都把握了,相应的知识点也自认为都已经吃透了。但一做测试题就会错误百出。这说明知识能力不等于得分能力。掌握了法学知识和具体的法律条文,并不一定就能对司法考试的解题产生突破。法条串讲阶段的另一培训目标就是帮助考生把知识能力转化成得分能力。通过讲解大量的案例题、解题技巧以及有联系的法条如何在具体的案例题中得到具体运用,等等,最终帮助学员把握在考试中具体运用法条解决题目的能力。

总之,法条串讲一方面可在知识层面实现对具体法条的关键点的把握以及法条之间的脉络联系,另一方面,可在具体的案例题乃至解题技巧中,让学生具体了解这种法条之间的联系对司法考试到底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以及如何对其进行突破。

 

袁登明老师:

近几年司法考试的趋势是:难度越来越大,理论深度越来越强,综合性也越来越强。这导致考生复习的周期也相应变长。法条串讲,就是由系统强化以教材为主,到法条串讲以法条为主。司法考试的内容绝大多数都是可以体现为具体的法条的。问题在于,考生对法条相互之间的关系、相互之间的协调、相互之间的冲突,尤其是有关司法解释、补充规定,能不能完美地结合在一起—这是最关键的。这一点也是法条串讲班的重点内容。简而言之,我们前一阶段进行了对三部教材的系统强化,现在进行法条的串讲,可以说是“由厚到薄” 的过程。法条串讲阶段,讲解的主要是重点法条,时间上也相对紧促。围绕着立法规定、相关的配套法条、相关的司法解释乃至立法解释,还要常常回到教材上的有关知识点,并结合历年的真题,可以说是多位一体。就刑法而言,在讲到某一法条时,一定要将该法条在刑法典中的位置搞清楚。例如,相关法条所涉及的犯罪行为,其侵害的法益是不是类似的;法条之间的关系是否是协调的;该法条是否对应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有的法条会有多个司法解释,例如刑法384条,关于贪污公款的规定,前后共有45个司法解释,还有相关的立法解释,这些解释之间是有冲突的,因此,必须将这些问题搞清楚。

不管您是否参加了万国的系统培训,实际上大家自己的复习备考过程基本上都参照了这样一个模式:由理论提高、到系统的强化训练、第三阶段再由教材回到法条上来,第四阶段就是做模拟考题,摸一下底,最后进行一下最后的突破,除了对考试进行一定程度的预测之外,还进行一些查漏补缺—大概就是这样的一些复习方法。

 

郭翔老师

复习进入7月份,大家现在需要做的工作主要有两项:

第一项,要对民事诉讼法有关的知识点形成一个知识体系,体系化地把握民事诉讼法的知识点。

第二项,要把已经掌握的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点,与考试的考题具体地结合起来。

有关部门知识点的体系化的把握,最重要的就是完成对有关法条的一个系统的整理,系统的掌握。民事诉讼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就在于民事诉讼法的考题喜欢从法条的角度来命题,每一年民事诉讼法这部分真正从理论的角度来考的题只有两、三个。大多数题是直接从法条就能找到答案的。有一些题大家觉得比较难,是因为这些题除了知道法条以外,还需要知道有关的理论。现在要把握的是从法条的角度来形成体系。大家知道,一个法条一般来说有两三层意思,比如说有两三个构成要件,那么大家在复习法条的时候,不一定能把两三个要件都一并地把握住。这是大家欠缺的一个功底问题。那么第二部分是,法条意思可能只有两层,一个是原则性规定,一个是例外性规定,但例外性规定有的属于对原则性规定的补充,有的属于对原则性规定的强调。在层次上,有的是先适用原则性规定,在不能满足原则性规定的情况下再适用例外性规定。而有的是优先适用例外性规定,然后再适用原则的规定。那么,例外与原则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大家一般是能记住的,但在做题的时候,可能在把握原则与例外的关系的时候,有时候由于时间的关系,或者由于过分的紧张,不能有个清楚的认识。对于现在这个阶段来说,时间是最宝贵的。其他都是次要的。那么怎么节约时间?最重要的就是我们在给大家进行法条串讲的时候,什么知识点之间有这样一种牵连关系。而有牵连关系的知识点,考试时喜欢从什么样的角度考察。对于这些有牵连关系的知识点,我们用什么样的方法能够比较清晰比较容易地记住呢?这是我们在这个阶段要帮大家完成的工作。

段庆喜老师:

在串讲阶段我们的思路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要遵循区别原则,将重要知识点与非重要知识点区分开来。对重要知识点进行更加系统、深入的挖掘,进行更加详细的阐述,使大家对重要知识点有更为透彻的把握。

其次,要使大家的应试能力有所提高,贯彻这样的指导思想,即对知识点的把握和对应试能力的把握要同时上去。

第三,关于一些系统性、综合性要求比较高的知识点,例如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与买卖,经常会出一些案例分析题,对于这些案例分析题,如果仅具备货物买卖的知识,可能还是不够的,往往还需要掌握国际保险、国际运输、甚至国际支付中的一些内容和知识点。只有将这些知识点都能综合利用起来,才可能得出正确答案。这也是我们在串讲阶段所要重点帮大家解决的问题。

姚海放老师:

六月底到七月份这一时间,对考生来说是一个全力冲刺、最后一轮全面地复习司法考试的知识点的过程。我们在法条串讲阶段,会帮助考生就民法部分的知识点进行最后一次系统性的全面梳理过程。我们在这个阶段中,将着重于四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对于重点法条,一些经常考到的法条,我们会反复的强调,以至于在每一个法条当中,对于主要的知识点进行解析,按照不同的层次让同学掌握相应的考点。

第二,对于若干重要的法条、重要的法律制度,进行跨部门法的比较和融会贯通。

第三,我们希望能够通过课堂的讲解,逐步地融汇相应的小案例以及部分的练习题,让同学在学习过程中就感受到司法考试真题的难度,切实体会考试的解题方法和具体方式问题。

最后,我们会配备一定的练习题,让大家在课余的时候检测一下自己的学习成果,对自己不足的地方进行有针对性的弥补。

全真模考阶段,主要是想让大家通过真题和模拟题的训练,使得前一阶段的法条串讲乃至更前面的理论提高和系统强化阶段所学到的知识点转化为司法考试战场上的得分能力。这种必要的练习题的训练是非常关键的。

 

王锴老师:

根据我们多年司法考试的培训经验,考生在复习法理、法制史等两门科目时,遇到的最大困难在于三点:第一,记不住。第二,记不全。第三,记不准。对于这些问题,万国学校为大家准备好了两套丰盛的大餐。其一是通过法条串讲的方式,其二是通过考前突破的方式。

我们为大家提供的方法主要有三点:

第一,针对记不住的问题,我们会帮助大家归纳和总结考点。由于司法考试具有考察内容重复率比较高的特点,如果大家能把自己有限的时间与精力放在这十二个考点上面,或者法制史的五个时期上面,对于提高大家的复习效率会有很大的帮助。

第二,针对记不全的问题,我们提供了体系化的记忆方法。在授课过程中,我们会在每个部门法里面,甚至每章、每个专题里面首先为大家标明知识体系的图表。

第三,针对记不准的问题,我认为考生之所以记不准,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没有理解,我们最好的记忆方法实际上就是理解。我们会在授课的过程中通过举案例或小故事以及小口诀的方法帮助大家理解每一个知识点,争取把它吃透。

季宏老师:

法条串讲班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

一,把握法条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以行政法为例,要真正把握相关的问题,必须通过综合的方法。在讲授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等问题的时候,都涉及到行政主体的问题。在各相关领域里的行政主体,即具有共同性,又有相区别的东西。在法条串讲阶段就会涉及到这些行政主体方面的知识点,将它们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分析,把握其背后的联系和区别。这样我们才能有效地解决司法考试中综合性的案例分析题。

二,把我们的知识能力转化为得分能力。大家在学习过程中可能有这样的体会:知识点已经懂了,但在真正做题时却一选就错,这意味着知识能力和得分能力是不同的。在法条串讲阶段,通过老师讲授大量的小案例分析题,和一些主观题的案例分析题,来帮助大家学会在考试中如何解决案例分析题。在案例题中,命题者通过文字来告诉考生关于案例的具体信息。这意味着大家在做题时必须从题目传达的信息来推导出答案,而不能按照自己的主观推断来进行做答。这种“度”必须在做题的过程中去感觉,通过老师的讲解把握司法考试中传递给考生的信息的“度”。也就是有的时候应当想的多一点,有时应当想的少一点。这个度必须通过大量地做练习题以及通过老师的引导才能真正把握。

万国学校的法条串讲阶段主要解决的就是这两个问题。举个具体的例子说明这个问题:在法理学、宪法学以及行政法学里,都涉及到一个知识点,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问题,也就是中国成文法的渊源问题。在法理学中主要是从法的渊源角度讲解这个问题,在宪法学中主要从国家机关的职权角度出发来讲这个问题,在行政法领域则主要是从抽象行政行为的角度来关注这个问题,主要涉及到行政法规和规章(当然抽象行政行为还包括其他的一般行政规定),这个问题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也会涉及到。在法条串讲阶段,就要把这些相关的问题放在一起进行比较,进行把握。例如,从法理学角度,主要把握在中国到底哪些规范性文件属于法的渊源,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主体是谁,制定的条件是什么,制定的权限有多大,在制定程序方面有什么特别之处。我们进一步还要解决,对于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哪些机关可以进行监督,即监督的主体是谁,以及监督的手段是什么,是改变或者撤销,还是仅仅能撤销?还要进一步把握监督的内容,是适当性监督还是合法性监督,在这一基础上,还要进一步把握进行监督的程序,也就是如何来进行监督。在行政法领域,要把握在行政诉讼中,哪些文件可以作为诉讼依据,哪些文件可以作为参照,如何理解所谓“依据”和“参照”,在行政诉讼中,是否可以对一些文件进行审查,比如对规章和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可以进行审查,诸如此类的问题。

在行政法的法条串讲阶段,还要特别注意对于一些特殊问题进行把握,比如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许可的设定,也涉及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权力问题,它们在设定行政处罚、在设定行政许可方面的权力的划分问题。我们将其综合起来进行比较和分析。在行政法领域,也对法律和法规对于一些特定事项的权力进行分析,比如,对于复议前置,只能由法律法规加以规定,再比如,对哪些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权,也只能由法律法规加以规定,在行政许可法中,可以转让的行政许可由谁加以规定,也是只能由法律和法规进行规定,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也就是说对于一些特定事项,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哪些权力。我们将把其作为一个整体,把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涉及到其特殊性的问题,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和分析,得出一个总体的印象。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对付司法考试中的综合性的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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