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简介
一、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沿革
现行司法考试的全称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自2002年开始举办,是由原来的律师考试、法官考试、检察官考试三考合一演变而来。司法考试举办六年来,每年有二三十万考生报名参加,规模浩大,影响广泛,因为其考试内容多、难度大、通过率低,被人们称作“天下第一考”,是继高考、英语四六级考试之后出现的又一个受到社会各方面关注的考试。
一个具有高度专业性的职业资格考试能够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其中原因耐人寻味。国家推进法治建设的努力,人们需求法律服务的现状,有志之士渴望投身法律职业改变自身命运的追求,都在推动着司法考试的影响越来越大。在我国目前的背景下,司法考试不再仅仅是一个职业资格考试,而是一场影响巨大的社会运动,有关司法考试的要求、特点、内容、前途等等事项成了街谈巷议的热点,人们的谈论范围甚至越过了中国的边境,而具有了全球的视野。
(一)、司法考试概况
1986年,北京青年崔健在工人体育场高唱《一无所有》,拉开了中国摇滚音乐和流行音乐的序幕。这一年的秋天,和崔健同样一无所有的中国法律职业也开始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9月27日、28日两天,共和国第一届全国统一律师资格考试隆重举行,那些热爱法律的普通人从此可以通过考试进入法律人的门槛了。
第一届律师资格考试共有2.9万人报名,其中1134人通过了考试。截至2000年最后一届,这项国家级职业资格考试延续了15年,共12次,全国有150万人报名参加。律考的时间也多有变化,最初是两年一考,1992年之后则是一年一考,定在每年十月。参加考试的人员包括大专以上学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加过我国法律培训的港、澳、台人士及外国公民。通过考试,许多普通人加入到律师队伍,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的法治事业。
在律师职业面向社会公众进行考试的同时,法院系统和检察院系统也在积极探索着系统内部的考试。自1995年起,最高法院先后3次组织了“初任法官资格考试”、最高检察院先后4次组织了“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共有7万人通过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职业初任资格。
鉴于三种考试性质不同,门槛不一,三种资格不通用,在专家学者和广大民众的呼吁下,我国司法高层开始酝酿“三考合一”,于2002年推出了第一届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作为我国法律职业新的统一准入标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是我国法制的进步,社会的进步,意义重大而深远。从此,尽管进入法院和检察院还有这样那样的困难,但是通过考试的人们至少在理论上有了进入司法机关的可能。这对于希望通过考试来改变命运的芸芸众生来说无疑是个天大的福音。于是成千上万的人磨刀霍霍,开始踏上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征程。
因为司法考试改革,原定的2001年律考没有进行,相应的2002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时间由秋天前移到了春天。2002年3月30日、31日,首届国家司法考试在全国统一举行。本年度,因为汇集了两届司法考试(律考)参考人员,全国共有36万人多人报名,31万多人参加考试。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共同商定,全国合格分数线确定为240分,共有24100多人合格,占实际参考人数的7.74%。根据三部门共同确定西部地区照顾政策,将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235分,有700余人符合放宽录取线。因此,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实际合格人数为24800多人,通过率约为8%。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共19.7万多人报名,近17万人实际参加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仍为240分,共有17000余人通过考试,占实际参考人数的10.18%。西部等地区的合格分数线进一步放宽为225分,有2000多人符合放宽录取线。因此,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实际合格人数为19000多人,通过率约为11.12%。
2004年第三次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共有19.5万多人报名,近18万人参加考试。根据总分调整至600分的情况,合格分数线相应地设在360分。全国总成绩在360分以上的合格人员共2万余人,占实际参考人数的11.22%,较去年的10.18%增加了1.04%。本年度继续对放宽地区实行降分政策,将这些地区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335分,这一降分幅度与去年同比计算,大体相当。据此,将两项合计计算,合格人数总共22400多人,合格率为12.3%。
2005年第四次国家司法考试,全国报名人数为24.4万人,实际参加考试的人数为21.9万人。本年度的全国合格线仍是360分,放宽地区进一步降低至330分,符合条件的民族考生单独确定分数线。这样几项合计的结果是,全国共有31664人达到合格分数线,占参考人数的14.39%。
2006年司法考试,全国有27.8万人报名,人数比往年大增。最后的分数线仍然划在360分,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名单》中所规定地方的应试人员,合格分数线放宽为325分。考虑到少数地方对通晓并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法律职业人员的迫切需求,对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参加考试的民族考生,今年仍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这样各项综合起来,总的过关率大概是14.4%,与05年大体持平。
2007年司法考试,全国有29.4万人报名,人数为历年来最多。合格分数线仍然为360分,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名单》中所规定地方的应试人员,合格分数线放宽为320分,西藏自治区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290分。这样各项综合起来,总的过关率大概是22.39%,高于往年。
从以上数据,我们可以看到司法考试的通过率确实是不断提高的,由最初的将近8%增至2007年的23.3%。除开2002年报名人数极多的情况不谈,自2003年以来,司法考试每年报名人数不断增加,2007年接近30万大关,而通过率又是空前,一年即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近6万张,与2002年36万人考试2万多人过关的情形已有天壤之别。
(二)、司法考试内容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司法部根据该规定通过考试大纲来规定司法考试的具体内容,每年在知识点上会有一些变化。就司法考试考察的科目而言,自2002年以来,法理学、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13门总在考察之列,2003年以来又加入了中外法制史,这样总共是14门,可以说囊括了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主要内容。
自2002年以来,司法考试的形式一直是笔试,在两天时间内做四张卷子。总分值原来是400分,自2004年开始调整到600分。其中,卷一、卷二、卷三都是客观题考卷,每张卷子有单选题50道,每道1分,多选题和不定项选择题50道,每道2分,一张卷子就是150分。卷四则考察主观题,主要是案例分析、司法文书和论述题之类,分值也是150分。前三卷每卷考试的时间通常是3个小时,大部分考生都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完试卷。第四卷的考试时间是3个半小时,但因为题目难度大、书写量大,经常有考生没有做完,考生在做第四卷时尤其要注意对考试时间的把握。特别注意:自2006年开始,卷四论述题设置选答题,考生注意选答,不要慌里慌张地把所有试题都答了。
每一位大学生都要面对毕业的那一天,求职就业乃是最终的归宿。在此之前的种种活动,诸如实习、兼职、英语六级、计算机考试等等,最终都是为了找到一个好工作。对于法律专业的学生而言,无论将来进入公检法、当律师还是到公司事业单位,通过司法考试都是必不可少的。对于其他专业的学生来说,如果想将来从事法律职业,通过司法考试更是证明自身实力和水平的硬件。既然必须考,通过越早越好!越早考试越容易通过,世间的考试总是越来越难,如果司法考试改为两次考试,通过司考就成了少数人的专利。而且,工作岗位也是越来越少,对于毕业生而言,抢位子比什么都重要,一切有利于抢位子的证件中,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恐怕是最重要的之一。
二、国际视野中的司法考试
很多人抱怨中国的司法考试太难,其实和许多国家相比,中国的司法考试在报考资格、考试难度、通过率各方面都是相当宽松的。
由于司法公正属于“最后的公正”,无论是属于大陆法系代表的德国,还是属于英美法系代表的美国,对于司法人才的招揽都有严格的要求,规定只有修完学业的大学法学院学生才有资格报名参加,但通过了司法考试并不意味着成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道路就此成为坦途。比如在德国,要做检察官或法官,还必须具备更为严格的条件,经过严格的程序:每个检察官在获得正式任命之前都要先做实习检察官,且只有那些在司法考试中成绩居前者才有资格申请做实习检察官。而要成为法官,要求就更高了,比如在美国,法官一般都有多年的律师实践经验。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司法队伍对专业化和精英化的要求是这一领域的特色,司法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不可能也不应该像其他行业一样,可以广罗天下各行各业的各种人才。
日本
在日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这三种法务人员被统称为法曹。想成为法曹,必须首先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然后在司法研修所研修一年半。日本的司法资格考试,年通过率仅为2%到3%,堪称“世界上最难通过的司法资格考试”之一。上世纪60年代至90年代初,日本每年司法考试合格人数只有500人左右,全国每年可通过司法考试的定额人数为500人,1999年调至1000人。1999年报考的人数超过3万,当年的录取率仅为2.94%。即便是在东京、大阪的知名律师事务所中就职的律师,也有不少人是参加了两三次司法资格考试才得到律师资格的。
德国
德国司法考试的条件非常严格,周期较长,并且步骤比较复杂。在德国大学接受正规法律本科教育的毕业生方可参加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通过后,考生须进行为期二年的实习,实习结束后才能参加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考试通过者即可取得法官资格,成为候补文官,还可以从事其他法律职业,如检察官、律师、公证人等法律职业。
第一次考试在学生大学毕业的年份进行,考试内容侧重于理论和知识方面,主要是大学的重点学习领域和国家规定的必修专业。第一次考试集中两周进行,一般是8次笔试(每次5个小时)、8次口试,包括3次民法、2次刑法、2次公法、1次选修课。笔试一般是闭卷考试,考试方式基本上是分析具体案例,回答问题。尸试一般是4个小时,由4—5个法官同时对4个考生进行口试,仁试科目为民法、刑法、公法、诉讼法、选修课,各1个小时,考官根据笔试的成绩确定问题的难易。第一次司法考试通不过的还有一次补考的机会,如果补考不能通过,不能再考,也就意味着将终身失去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第一次司法考试通过的比例为20%—30%。
第二次考试的内容主要是司法实践或司法实务,考试试题都是案例,形式同样为笔试和口试两种,都是闭卷考试。笔试包括:两次民法(判决程序方面)、两次刑法、两次行政法、两次普通民事法院或律师范畴。每次考5个小时。8次笔试中至少4次及格才被认为笔试合格,才有资格进入口试。根据考试成绩,由考官决定其是否考试合格,不设录取线,也不规定人数。第二次司法考试的淘汰率为考生的15%,未通过的还有一次补考机会,间隔时间为半年。补考通过率一般为8%。通过了第二次司法考试的,就具有了法官的资格,取得了候补文官的资格,取得的资格可以在全国通用。
美国
美国的律师考试通过率向来很高,达到75%,许多人据此认为连美国这样的成熟国家通过率都这么高,我们国家的通过率似乎太低了。但是,在美国,并不是每一大学毕业生都有资格参加司法考试,只有法学院的毕业生才有资格参加律师考试,而美国法学院,无论是入学考试难度、平时上课强度都是一般人望而生畏的。
相比之下,在中国,不管是否学过法律,只要本科毕业,都能够参加司法考试,而且参考次数不限,条件应该说是相当宽松的。同时,每年的通过率也呈不断上升的趋势,从2002年的7%到2007年的23%,远远超过了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应该说是中国考生之福。关键的问题还在于司法考试参考人群庞大,每年过关人数就有五六万人,这是任何一个其他国家都不敢想象的。
三、政策的背景和影响
(一)、政策的背景
大三学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的宏观背景是中国法治发展的需求,现实要求是应对目前中国司法队伍,特别是基层司法队伍人才匮乏的现状,长远的要求是对中国法学教育,特别是本科教育的定位和毕业生就业问题做出了回应。详细分析如下:
1、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求!
“法治建设不是法学家的事业,而是整个民族的事业”!因此,在十七大之后,依然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中国的基本政策,特别强调有一支具有高素质的行政和司法的队伍,而这个需要有一个选拔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司法考试”。但是,只有参加司法考试的人员越多,相对这个考试的信度就越强,这也是司法考试开始向大三学生(包括非法本)开放的原因!根据经济学的“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律,放开本科毕业这个“垄断”性的门槛,让更多的人在更集中的时间内参与竞争,才能保证优秀的人才脱颖而出!
同时,作为国家的普法的政策的组成部分,司法考试本身也是一个非常有效的宣传手段。即使大三的学生没有能通过司法考试,但是,在复习司考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自我普法和学法的过程,对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十分有帮助的!当大学生都人人学法、用法时,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就向前迈进的一大步!
2、中国目前司法队伍的匮乏现状!
在中国统一司法考试的制度实施之后,突出的问题是中国司法队伍,特别是基层司法队伍的匮乏的问题更加突出了。因为统一司法考试,实际上是提高了法官的门槛,降低了律师的门槛,因为在统一司法考试之前,法官的任职考试要比律师的任职考试要简单。这样,本来并不太突出的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流失的问题在统一司法考试后凸显了。因为,由于是同样的入门考试,在中国目前律师收入比法官要高,法官的地位还比较低的情况下,更优秀的人才会选择做律师而不是法官,甚至有些基层法院的法官在通过司法考试后就下海做律师去了。这就进一步加大了中国司法队伍的缺口!因此,国家希望通过让大三学生参加司法考试,加大司法队伍的后备力量,从而解决中国司法队伍人才匮乏的问题。同时,如果是大三学生刚刚通过司法考试,由于自己没有什么背景和案源,做律师也只是一个助理,一般还是希望自己能在司法机关任职几年,积累些人脉和司法实践经验,为自己将来律师执业打下良好的基础!在这样的念头下,大三刚刚毕业的学生往往会选择司法机构作为自己的第一份工作,这样也就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目前司法机构人员匮乏的问题。
3、中国法学本科生就业难!
最大的呼吁大三学生能参加司法考试的呼声其实是来于法学院,应对的问题依然是法学院的学生的就业难的问题!不可否认,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发展,中国法学院的招生人数日益增多,法学成为了一门显学。但是,与此同时,法学本科毕业生,特别是一般大学的法学院的毕业生的就业难的问题也提上议程!由于之前的司法考试只能在本科结束后考,而这个时候其实应届生的应聘高峰已经过去了。按照往常的惯例,事实上,应届毕业生实习和招聘的时节集中于大四上学期(9到11月份)到明年的三月到四月。而法学本科应届生必须要到明年的九月份才可以参加司法考试,而在此之前,当年九月到第二年的五月黄金找工作时节却被错过了。而且法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因为没有资格在大三参加司法考试,因此,还不能找与法律相关,并且需要法律职业证书的工作。与其他专业相比之下,法学应届毕业生的就业状况就更加紧张了!司法考试作为一个法律职业入职的敲门砖,只有更早的拿到手,才能真正进入法律职业共同体中!
(二)、政策的影响
在大三学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之后,中国的司法考试制度、中国现有的法学教育以及学生,特别是法科学生的自我规划有了修改的前提。该政策的影响当然包括但不限于以上的几个方面,但以上的几个方面却是主要的和实质性的影响!
1、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可以预见,由于政策允许大三学生参加08年的司法考试,那么司法考试改革启动的年份会放在09年或者2010年,而2010年是中国建设成现代化法治国家的,拥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的节点。因此,司法考试制度也会在这个大背景下,结合大三的学生的具体情况,实现“一考”改为“两考”的考试模式。而允许大三学生参加司法考试是希望能增加考试的参与度,提高过关人数,防止在“两考”改革后,司法考试的难度加大,通过的人数锐减,而对中国的法治建设和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2、中国法学教育的职业化进程。不可否认,大三学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冲击最大的是法学院,特别是普通高等学校的法学院。法学院为了提供自己学生的就业率,这个关系到自己的工作的成功和将来的招生。往往会鼓励大三学生好好准备,在此基础上会对自己的课程安排做一个相应的调整。比如,大三下半年把所以的基础核心课程,特别是司法考试要求考查的科目都上完,给大三的学生一个良好的心理预期。同时,也会调整自己的授课内容和方式,更多的和司法考试的考查和职业化的要求相挂钩,目的是希望帮助大三学生顺利通过司法考试,来提高法学院的就业率!
3、学生,特别是法科学生的职业规划。由于之前司法考试只能在毕业之后才可以报名参加,大三的学生往往会没有司法考试的压力,而抓紧自己最后一个暑假好好游玩,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而现在大三学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大三的学生往往会抓住这个机会,尽力去准备,希望自己都能第一次考过司法考试!
综上所述,大三学生参加司法考试的政策决定是在中国法治发展到要求下,当前中国司法队伍的人员匮乏和法学本科生就业难的现实条件下出台的,它的目的有很多,最直接的目的是为了09或者2010年改革做准备工作。同时,它也促进了中国法学院,特别是普通院校的法学院的职业化教育道路的开拓!更为重要的是,它给了大三学生更多的选择和机会,让他们在本该忙碌的季节能忙碌起来,而不是把青春时节慢慢浪费!
四、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与其它证书考试的比较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是国家级别性考试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而不是用人单位自己组织的录用考试或任职考试。具体而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是由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即司法部统一组织部署,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各地情况进行具体安排的国家性考试。从4月份公布大纲开始到来年的3月份通过的考生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司法部都会就每一阶段的具体事项作出详细的公告,时间跨度之长,重视程度之高,这在众多的职业证书中考试恐怕是绝无仅有。而且就考试方式来说,实行的是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试卷则实行全国统一评卷,成绩由司法部公布。
而其他的职业资格证书,从组织考试的主体来看,则不是国家级别的。如国际英文水平测试即雅思考试,它是专门为准备进入以英文教学的学院或大学深造的学生进行英文水平测试而设的。它是由英国剑桥大学测试中心、澳大利亚高校国际开发署及英国文化委员会共同举办的;再如ACCP软件工程师的考试是由具体的培训单位组织实施的,如北大青APTECH公司三次认证考试都由其统一组织考试、评卷和认证;再如外贸物流员的考试是由全国外贸物流员培训认证考试中心组织实施的。都不具有国家性和政府级别性。
(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报考人数多,规模大
从上文所述的数据显示来看,除了2003年考试政策的调整,即不允许大专生进行考试,从2004年起,报考人数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如此众多的考生参加的考试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此大的规模考试也是其他证书考试所无法比拟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名副其实地成为与高考、研究生考试并驾齐驱的大规模的考试。其他证书考试的考试规模由于针对人群的特定性,注定了其规模较小。
(三)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通过难度大
千军万马挤“司考”,使这张“资格证”变得越来越吃香。越来越吃香的结果又促使“司考”的竞争变得越来越惨烈。无怪乎国人把“司考”称为“天下第一考”。其实把它冠之以“天下第一考”的另一层含义是其试题的难度。想想也是,国家的法律有多少部?一部法律又有多少法条?要掌握其中的内涵、要义谈何容易?
2002年,首届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通过率是7.74%,虽然通过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但是相比较其庞大的报考人数来说,其通过比例还是非常低的,每年通过司法考试的只是几十万人群中的几万人而已,难度可见一斑。
司法考试通过率低,由此也造就了一批“考霸”。检察系统工作的张先生,在2006年以361分的成绩通过“司考”,这已经是他第五次参加全国司法考试。回首五年“司考”路,张先生称它为“生命不能承受之重”。其实在司考考试的群体中,张先生并不是最牛的“考霸”,有考8年还仍在司考路上奋战的战友。如此多的考生考了一次又一次,考了一年又一年,为什么仍然孜孜不倦,锲而不舍,难度大也不抛弃、不放弃,可见司法考试的魅力所在。
在所有的考试种类中,即使是高考和研究生考试的通过率也比司法考试低高,更不用说小规模的技能认证考试,如ACCP软件工程师一次性通过率在85%上,如果第一次考试不通过,甚至还会有两次免费补考的机会。司法考试通过率低说明考试具有难度性,而拥有这样的低通过率的资格证书也正是展示自身能力的直接证据。
(四)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报考门槛高
相比较其他的职业资格考试,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报考条件更高。也是其价值大的表现之一。2003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公告规定,不允许大专生参加考试,此后,只有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才允许参加考试(西藏等放宽地区允许法律大专生参加考试)。据对06年上海一地报考人群调查报告显示,报考考生中,法学专业本科学历8650人,占69.3%;非法学专业本科2637人,占21.1%,不少人拥有博士、硕士、双学士学位,显示出“司考”确属精英角逐的竞技场。与此不同的是,其他的证书考试的报考条件则比较低,报关员的报考条件是年满18周岁具有大专学历的人;ACCP考试则更是放宽了学历要求,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人就可以报名参考。
同时,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对报考条件也有禁止性规定,明确规定报考人员如果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等情形的,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其报名无效。可见其条件的严苛性。而其他的英语考试、计算机能力考试等职业证书考试则不具有此类的禁止性规定。这也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国家性和政府级别性有关。
报考条件越高,说明国家对这项准入制度的人群的素质有更高的要求,这也是体现其价值性的一个重要表现。
(五)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和国际意义
2002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正式启动,它是全面实施党中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社会的进步,法制的进步,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们知道,日本和韩国等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司法考试制度的完善为其整个司法机构的完善和改革起了重要的影响和作用,因此,我国建立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符合国际潮流和趋势的,是与世界接轨的一个重要体现。从更深的层次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对于推动我国司法改革,对于建立科学、合理、而又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制度也将产生不可低估的影响。
不言而喻,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与国家政策和方针紧密联系的,这也是其他证书考试所不具有的意义和影响。
六、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价值和意义
(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相比其他的计算机证书、英语证书、注会证书等资格证有更多的优势
1、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级别的证书,而有些计算机证书和英语证书(四六级除外)只是行业级别。从适用范围的广泛性来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更广泛。不仅可以运用于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也可以应聘其他事业单位和公司、律师事务所等行业。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终身有效。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之前,律考的资格证书仍然有效,可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除非国家对司法考试政策的变化,比如取消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那这个证书就是终身有效的。而计算机证书的有效性显然就没有那么长,计算机科学技术发展是日新月异的,今年的计算机二级证在明年的社会需求中可能其价值就会大大降低。
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稳定性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是我国建立的新制度,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也就是说,国家对司法考试的政策是连续的稳定的,那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价值也就是稳定的。而相比较,其他的一些职业资格证书则很可能因为国家政策的变化而作出调整甚至废除。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对法律专业人群的价值和意义
1、具有法律资格证书是法律从业人员进入国家有关机关的通行证
国家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资格考试,与法律职业相衔接,是从事执法部门工作如检察院、法院、公证员及律师的必须“通行证”。如果没有这个通行证,则一辈子在法、检系统做内勤、书记员也有可能。
就业压力大也引发了众多应届法律系学生报考,有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就有了参与有关国家公务员考试的报名资格,从而能为顺利进入国家机关奠定最基础的条件和资本。
2、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法律在职人员晋职的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