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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招生院校
2008-03-18  浏览次数: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创始于九十年代中期,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加快与国际法律教育接轨,满足社会对高级法律人才的需求而设立的。 1996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八所高校首批试招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到2007年国家已批准79所高校有权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它们是:
  第一批(8所):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贸大学、吉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武汉大学
  第二批(5所):中山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学院、南京大学、厦门大学
  第三批(9所):山东大学、复旦大学、黑龙江大学、四川大学、湘潭大学、浙江大学、郑州大学、苏州大学、安徽大学
  第四批(6所):云南大学、兰州大学、辽宁大学、清华大学、山西大学、南开大学
  第五批(11所):湖南大学、烟台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不招生)、上海交通大学、河南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贵州大学、海南大学
  第六批(11所):上海财经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央财经大学、河北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大连海事大学、福州大学、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未招生)、东北财经大学、内蒙古大学
  第七批(30所):西安交通大学、青海民族学院、新疆大学、西北大学、青岛大学、暨南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安徽财经大学、河北经贸大学、中南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北方工业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浙江工商大学、宁波大学、江西师范大学、华侨大学、上海大学、东南大学、广东商学院、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天津师范大学、中南民族大学、重庆大学、广西师范大学、沈阳师范大学、南昌大学、同济大学、深圳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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