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司法考试通关四曲之二刑法分论卷》
《2008司法考试通关四曲之二刑法分论卷》是系刑法总论卷后推出的通关四曲系列辅导用书的第二本,它再次突显了通关四曲编写的四大主题“法条、要点、真题、练习”,将每一个章节进行“四部曲”的整理,突出对真题题干的进一步分析。另外,它将08、07大纲进行对比分析,将分则中的罪名分重点罪名与普通罪名,进行有区别有侧重的讲解。
费用:20元(附赠02-07六大部门法真题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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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例: 第十五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刑法分则对该章的规定是从102条到113条。本章内容在司法考试里涉及的极少,重点也比较突出,危害国家安全罪与对国家法益的犯罪,不是等同的概念。对国家法益的犯罪分为对国家存在的犯罪和对国家作用的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只是对国家存在的犯罪。根据刑法第102条至第112条的规定,可以将危害国家安全罪分为以下几个重点掌握的知识: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叛变、叛逃的犯罪和间谍、资敌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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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大纲对比 |
08年 |
0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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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点罪名
间谍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二节普通罪名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叛逃罪 |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投敌叛变罪 叛逃罪
间谍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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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删除 |
背叛国家罪 资敌罪 |
自02-07各罪考察的次数(仅指直接考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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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
间谍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叛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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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次数 |
1次 |
1次 |
1次 |
§一曲之-漫步法条§
【母法条】 《刑法》
第102条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103条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04条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105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06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107条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08条 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109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110条 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第111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112条 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3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曲之-爵士重点§
【掌握重点1】 间谍罪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客观构成要件包括三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一是参加间谍组织充当间谍。二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在我国进行间谍活动。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三是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实施上述三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即构成本罪,同时实施这三种行为的,也不实行并罚。
主观构成要件为故意,故意的内容因行为方式不同而不完全相同:参加间谍组织的,必须明知是间谍组织而参加;接受间谍任务的,必须明知是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派遣的任务而接受;指示轰击目标的,必须明知对方是敌人而向其指示轰击目标。但不论行为人实施何种行为,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掌握重点2】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
A·客观构成要件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
(1)必须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性质没有限定,即境外机构、组织与个人是否与我国为敌,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为境内的机构、组织、个人或出于其他目的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后,非法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的,仍然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2)行为表现为四种方式:窃取,是指通过盗取文件或者使用计算机、电磁波。照相机等方式取得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刺探,是指使用探听、侦察、骗取等方式获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收买,是指利用金钱、物质或其他利益换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提供,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将国家秘密、情报直接或者间接使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知悉,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属于非法提供。
(3)行为对象是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确定的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其具体内容是:国家事务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引申】国家秘密分为绝密、秘密与机密三个密级,任何密级的国家秘密都可能成为本罪对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17日《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里的“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B·主观构成要件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而故意为境外机构、组织、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相对于窃取、刺探、收买行为而言,"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属于主观构成要件,即只要行为人为了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个人而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即构成本罪。相对于非法提供行为而言,"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属于客观构成要件,即只要行为人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即构成本罪;当然,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
【普通罪名1】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
客观行为只限于资助。资助,是指向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向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用于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经费、场所和物资。资助方式没有限制;资助时间没有限定,在境内组织或个人实施上述特定犯罪之前、之中、之后进行资助的,都成立本罪。
【引申】如果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的行为超出了资助的范围,与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共同故意组织、策划、实施刑法第102条至第105条规定的上述犯罪的,应以上述犯罪的共犯论处。主观构成要件为故意,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即将实施、正在实施或者已经实施了上述特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刑法只是将特定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换言之,本罪既包括特定共同犯罪中的部分帮助行为,又包括不符合共同犯罪成立条件的资助行为,但对于符合共同犯罪成立条件的组织、策划、实行、煽动、教唆行为,应以其他相应犯罪论处。
【普通罪名2】 叛逃罪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了国家秘密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行为内容为在屡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1)必须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2)必须是擅离岗位叛逃;没有离开自己工作岗位,不可能成为叛逃行为。(3)必须有叛逃行为,包括两个方式:一是在境内履行公务期间叛逃至境外;二是在境外履行公务期间叛逃。(4)叛逃行为必须危害共和国国家安全,故单纯逃往境外或不回到境内等并不危害国家安全的本罪。至于叛逃行为是否危害国家安全,则应通过考察行为人投奔境外的性质、叛逃的目的与动机、叛逃的方式与手段等进行判断。主观构成要件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叛逃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曲之-经典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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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年
卷二
单选
第11题 |
真题 |
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借到M国探亲的机会滞留不归。一年后甲受雇于N国的一个
↓关键点1 ↓关键点2 ↓关键点3
专门收集有关中国军事情报的间谍组织,随后受该组织的指派潜回中国,找到其在某军区
↓关键点4
参谋部工作的战友乙,以1万美元的价格从乙手中购买了3份军事机密材料。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
A·以叛逃罪论处
B·以叛逃罪和间谍罪论处
C·以间谍罪论处
D·以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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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
叛逃罪、间谍罪、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认定[答案]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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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题
思路 |
只要能区分这几个罪的构成要件就能答对本题。
关键点2表明其不符合叛逃罪应当具备的"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的要件。
关键点1表明其不符合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主体要件。根据刑法第431条规定的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是军职罪的一种,要求主体是军人。而军人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关键点3、4表明其符合间谍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110条规定"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构成间谍罪。 |
§四曲之-快乐练习§
1、某公司网络安全员甲某多次向国外特务机关发电子邮件,筹谋献策以推翻人民政府,建立反动政权,甲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分裂国家罪 B、颠覆国家政权罪 C、间谍罪 D、背叛国家罪
2、下列犯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有()
A、国家工作人员在覆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
B、抢夺、抢劫枪支罪
C、武装叛乱、暴乱罪
D、参加恐怖组织活动罪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构成间谍罪()
A、参加间谍组织 B、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C、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D、供给敌人武器装备
4、某甲原系海关缉私员,后来利用到国外出差的机会滞留境外长期不归,一年后甲某加入该国的间谍组织,后来回国执行该间谍组织任务时被我国国家安全机关抓获,对甲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A、构成叛逃罪 B构成背叛国家罪
C、构成间谍罪 D、构成叛逃罪和间谍罪,数罪并罚
5、某甲原是某国有企业会计,其退休后受物质利益的引诱,受聘于某外国情报机构,担任其财务部门主管,对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A、构成间谍罪 B、构成背叛国家罪 C、不构成犯罪 D、以间谍罪和背叛国家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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